日本在留卡
在日本,在留卡是外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主要面向中長期居留者(在日本居住超三個月的外國人)發放。
在留卡上會記錄持有人身份、居留期限、居留資格等信息。16歲以上在日居住的外國人需隨身攜帶,在辦理政府機構手續、簽訂合同等場景可出示證明身份。
需注意,以下人員不在發放范圍內:
1. 居留期三個月以內者;
2. 居留資格為“短期滯留”者;
3. 居留資格為“外交”或“公務”者;
4. 居留資格為“特定活動”的臺日關系協會日本事務所、駐日巴勒斯坦總代表部職員及其家屬;
5. 特別永住者;
6. 無居留資格者。
一、在留卡交付
1. 機場領取:從成田、羽田、中部、關西、新千歲、廣島、福岡機場入境且獲得新入境許可,可在機場領取。
2. 郵寄送達:從其他機場或海港入境獲新入境許可,抵達日本后向居住地市區町村提交“遷入申請書”,之后通過郵寄收到在留卡。
3. 居留變更領取:居留期間更新、居留資格變更或取得居留資格獲批時,按規定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獲批后領取新在留卡 。
二、申報住址
領到在留卡后,確定住所14日內,需向居住地市區町村提交住址申報(遷入申報),提交時需出示在留卡或護照,務必隨身攜帶。
三、丟失在留卡
得知在留卡丟失起14天內,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再交付申請,所需材料包括護照、一張符合規格的證件照(16歲以下無需)、丟失證明資料、再交付申請書。詳細信息可查看: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10.html
四、在留卡返還
在單純離境、家屬或同住人死亡、獲再入境許可離境但未在有效期內返回、取得日本國籍等情況時,14天內選擇以下方式返還:前往就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交還;郵寄至“郵編:135 - 0064,東京都江東區青海2-7-11,東京港灣合同廳舍9階,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在線審查部門臺場分室”,信封表面注明“返還在留卡”。更多詳情可查詢: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10_00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