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居留卡等證件確認其在留資格。如果其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久居民的配偶者等”、“定居者”或“永久居民”,則可以雇用。在“留學”或“家庭滯留”情況下,如果持有出入境管理局頒發的資格外活動許可證,則可以雇用,但需要注意工作時間和活動內容的限制。在“特定活動”情況下,請確認護照附有的由出入境管理局頒發的“指定書”,如果目的是“工作假期”等,可以在指定書規定的范圍內雇用。
對于持有其他與就業相關的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如果要從事的工作內容屬于該在留資格范疇,則可以雇用,但如果要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屬于該在留資格,則需要更改適當的在留資格,或者取得出入境管理局的資格外活動許可。另外,在難以判斷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就業資格證明書頒發申請并進行確認。此外,請一起確認除“永久居民”以外的在留資格是否已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