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個在中國從事貿易業的朋友,正考慮來日本設立株式會社經營,并希望申請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朋友最近聽說在日本法務省,對于株式會社的役員登記有了新的變化。請告知具體內容。
答:
(1)株式會社設立登記與代表者及“經營·管理”簽證
之前,在登記株式會社代表時,代表中至少有一人須有日本的住址。因此,以前必須是由住在日本的代表先登記為會社的代表取締役,等申請人取得簽證來日后再完成變更登記。
在日本,會社的登記有法務省民事局統管,并由下屬機關地方法務局接受登記申請。為響應政府積極導入外國資本的政策方針,今年3月,民事局公布了新的規定。允許會社代表者可以使用日本海外的住址申請設立登記。同時,法務省入國管理局也于4月實施了新的“經營·管理”簽證申請辦法。允許通過作成株式會社定款,在完成會社登記之前申請簽證。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取得4個月的在留資格許可。
按以上新的規定和申請辦法,現在即使會社的役員與發起人都居住于日本海外,也可以作成株式會社定款后,在日本接受公證人認證。之后,申請人可以通過短期簽證來日,完成會社事務所的租賃或購買手續,同時向入國管理局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審查期間,申請人須回國等待結果。取得許可后,以“經營·管理”簽證再次入境,并完成簽證更新手續。
(2)株式會社役員與本人確認證明書
之前,株式會社設立登記或役員就任登記時,除去代表取締役以外,其余役員都不需要提交本人確認證明書。2月,法務省民事局規定所有役員都需要提交本人的確認證明書,包括印鑒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