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申請人須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在所屬日本國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動作廢。申請簽證時請通過本館所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申請。
1.各在留資格所需材料
請注意根據在留資格種類,申請簽證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根據簽證審查的需要,有可能會要求提供其他補充材料。
(1)所有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留資格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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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法律?會計、 醫療、研究、 教育、企業內轉勤、文化活動、研修、技能實習、高度專門職、 特定技能 |
無 |
特定活動(告示25號)(告示26號)
(超過90天以上醫療為目的的長期滯留) |
(a)“醫療機構發行的受診等預定證明書及身元保證機構發行的身元保證書”(b)經費支付者的存款證明 |
特定活動(上述除外) | 無 |
興行 |
(a)合同書(b)個人簡歷(c)藝歷證明材料 |
技能 |
(a)雇傭合同書(b)個人簡歷 |
留學 |
(a)留學調查表(b)學費支付者的在職證明(c)畢業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復印件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
(a)雇傭合同書(b)個人簡歷(c)最終學歷的畢業證書復印件 |
經營?管理 |
(a)最新決算報告書(b)銀行賬戶的往來明細(c)登記簿謄本(日本國內公司) |
家族滯在、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 婚姻調查表 或 親屬關系調查表(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