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4月“投資·經營”在留資格變更為“經營·管理”以后,聽說申請人對象可以是非外資系企業了。請告知具體內容。
答:改正法實施以前,舊“投資·經營”簽證的申請對象僅限于外資系企業。即申請人要開展的事業是由日本人發起、或在日本企業、日方出資的會社擔任管理職,都不屬于取得許可的范圍。
4月改正法實施以后,對舊法申請對象的限制作出了廢除。“經營·管理”簽證申請對象范圍如下。
① 在日本國內開始經營事業,或從事管理該事業
② 參入已經在日本國內開展的事業,或從事管理該事業
③ 取代在日本國內開展事業的法人·個人后經營,或從事管理該事業
“經營事業”是指,申請人本人出任可以決定會社運營、執行業務、監查會社的代表取締役、取締役及監查役等職務。“從事管理該事業”是指擔任部長、工廠長、支店長等管理職務。同時,會社開展的事業必須是穩定并且可持續發展的。
在海外從事事業經營或管理的會社役員、個人事業主等以洽談、契約等目的來日時,應該申請“短期滯在”簽證,而不屬于“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對象范圍。
“經營·管理”簽證所符合的在留活動中,包含了一部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的活動業務。即使申請人的活動屬于開始經營事業或從事管理事業,根據對該事業規模的判定,也有可能最終許可申請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