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日本丈夫失去聯系怎么辦
問:我在三年前和日本人結婚來到了日本,現在持有三年簽證,但丈夫大約在半年前就離家出走,我怎么也聯系不到他。但我聽說,他跟他的親屬是有聯系的,丈夫就是故意躲著我。
請問,象這種情況,我能提交失蹤申告嗎?還有,怎么才能和他辦理離婚手續?
答:有下列情況時,可以向家庭裁判所提起離婚訴訟:
(1)配偶有性方面的不忠行為時
(2)配偶自行出走或把對方趕出家門等拒絕同居以及生活上的協力扶助。(惡意遺棄)
(3)配偶生死不明三年以上時
(4)配偶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痊愈的可能性時
(5)有其他的無法維持婚因的重要事由時
您丈夫如果跟他的親屬保持聯系,就不屬于是“生死不明”,從而,不能到警察署提交“搜索愿”。您可以跟丈夫的家人好好談談,讓他們給做協議離婚的中間人。如果你們的情況符合上述(3)以外的任一情況,也可進行裁判離婚。您的情況,有可能符合(2)或(5)。